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二级资质条件: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
(二)具有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三级《资质书》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3人),持有资格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销售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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