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城市的发展和改善,还是个人家庭的建设,都需要建筑工程的支持和贡献。企业想要更好地承接工程,将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升到一级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资质升级可以扩大企业承接项目的范围,增强竞争力,提升企业品牌,促进业务发展,吸引高端,享受政策优惠等。
施工总承包二升一政策考核要求
2023年9月6日,住建部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1、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
2、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结合建市规〔2023〕3号发布的政策,今天给大家汇总一份关于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的政策考核要求。(注:录入到四库一平台符合要求的业绩相关信息要与所提供的业绩材料信息一致,业绩等级达到A级。)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升一级基本要求:
1、企业资产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其他专业为辅3-4人
3、企业工程业绩
提供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两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申报企业业绩资料准备:
提供招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预决算书、施工设计图(CAD图和蓝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四方竣工验收表、竣工备案表、工程竣工实物照片(注:以上资料必须满足项数与相应类别的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如不能反映工程的技术指标,企业还应提供能反映工程技术指标的设计图纸、施工许可、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单等有关明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
二、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之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报资料。这些资料的准备对于后续的申报工作至关重要。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资质书正、副本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 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书、身份、社会保险凭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明资料复印件;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书、身份复印件;
9、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书、身份、社会保险凭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
12、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书、身份、社会保险凭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①申报单位及时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整理、审查、填报、编制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省厅审批办报送住建部
②)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受理;
③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家会审、领导市批并公示意见
④)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决走;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査询(受理发信息査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现在不管是施工特级及各类设计升甲级,审批时间大大缩短,对企业是非常有利的。申报时间从开始申报到取得资质书,基本4/5个月内完成。
四、工程承包范围:
一级总包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总包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