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书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