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机关以及发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